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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83 字体: [ 大 中 小]
邵某北漂多年,一直希望能取得北京户籍。2019年的一天她通过微信群得知施某能够办理北京户籍。为了取得北京户籍,她于2019年12月31日与施某达成书面协议即《收据》,内容为:“因办理邵某,与郑某的北京户籍需要,施某,为确保万无一失,特收款人民币18万元整,先付7万元整,余下11万元整邵某户籍迁到北京后,全款付清。如邵某的户籍没有办理到北京户籍。施某需7万全款退款。双方特立此据。收款人:施某。2019年12月31日。”
《收据》签订当天,邵某与郑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她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系为了取得北京户籍,故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居住生活。但施某收了钱之后,一直梦能帮邵某取得北京户籍,也一直没有还钱。
2021年10月,邵某与郑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现她未能取得北京户籍,施某亦未退还她向其支付的70000元。邵某在咨询过律师后以“其与施某因办理北京户籍签订的协议书,本质上是通过假结婚的形式将她的户口迁入北京,二人达成的协议既违背公序良俗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为由将施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施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冠领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收据》上虽无邵某的签字且名为“收据”,但是根据邵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前述《收据》系邵某与施某就办理北京户籍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邵某通过与郑某办理登记结婚方式取得北京户籍,并向中间人施某支付相应款项。双方为办理北京户籍而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收据》,亦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邵某要求施某返还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邵某与施某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收据》无效;二、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邵某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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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