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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3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3月15日,迦叶酒店(化名,甲方)与河西公司(化名,乙方)签订《厨房包工服务协议》,同日该两家公司与邵某(化名,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期限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其中第三条第1款载明“乙方与全部服务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负责服务人员的工资费用等发放。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处理”;补充协议载明丙方项目负责人为邵某,代表乙方对派遣厨师进行日常管理,约定“乙方负责与所聘用厨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并负责所属员工的劳动纠纷”。2020年3月15日,迦叶酒店(甲方)与邵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期限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
合同签订后,洪先生被河西公司派驻至迦叶酒店的厨房。几个月后,洪先生的开始被拖欠,他先找到主管人员邵某,邵某称他只负责管人,不负责管钱。洪先生又找到迦叶酒店要求给付工资,但酒店方拿出跟河西公司的合同,对他说河西公司才是负责发放工资的人。但河西公司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迦叶酒店才是真正用工的人,自然是他们发工资。
面对着三方互相推诿、踢皮球的局面,2021年3月4日,洪先生向仲裁委申诉,意图解决劳动纠纷。
仲裁委最终裁决:1.确认姚洪伟与河西公司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河西公司支付姚洪伟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26.4元;3.河西公司支付姚洪伟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706.6元;4.河西公司支付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401.2元;5.驳回姚洪伟的其他申请请求。姚洪伟同意仲裁裁决;河西公司不同意劳动纠纷的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冠领说法
河西公司与迦叶酒店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的《厨房包工服务协议》、《厨房包工补充协议》、《合作协议书》(内部签订协议)有效,协议载明了河西公司承包了迦叶酒店的厨房,向迦叶酒店派驻包括洪先生在内的五名厨师,邵某代表河西公司对派遣厨师进行日常管理。河西公司认可洪先生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及与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采信上述证据。故支持洪先生的主张即其与河西公司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洪先生与河西公司均认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河西公司应支付洪先生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加班工资差额问题。根据考勤表及工资表统计,洪先生确有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现其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休息日加班22天未超过核算标准,不持异议,河西公司应予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河西公司与洪先生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河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先生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26.4元;
三、河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先生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401.2元;
四、河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先生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706.6元;
五、驳回河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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