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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合同引纠纷,规范合同范本保权益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14 字体: [ ]

  2021年6月28日,中资公司(化名,合同需方)与材料公司(合同供方)签订编号为GM01-JB-21095的《钢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材质为Q195/Q195L/SPHC、规格为3.0*1010的热轧卷板500吨,含税单价为5400元,价税合计2700000元,供方应于2021年7月2日前交付完毕全部货物;若供方逾期交货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想知道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合同签订后,材料公司逾期交货,2021年7月9日,中资公司通过微信群向材料公司发送催货函一份,函件载明:涉案合同签订后,材料公司仍有500吨货物未交付,经多次催告,材料公司仍未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截至本函发出之日,迟延履行达7日,该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考虑到双方一直以来的友好合作,材料公司应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立即交付货物,中资公司保留一切追索权。材料公司工作人员当日在微信群中回复“我现在也在催货,有了明细我会联系”、“我争取下个礼拜”。2021年7月27日,中资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材料公司寄送解除函。想知道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中资公司和材料公司签订的《钢材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约。现因材料公司逾期交货,经中资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货义务,故中资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中资公司依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向材料公司邮寄解除函,该函件依约自材料公司拒收之日即2021年7月29日视为送达,案涉《钢材产品购销合同》于当日解除。想知道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中资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材料公司抗辩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要求依法予以调整。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钢联数据网所载钢材市场价格走势可确认涉案钢材价格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至中资公司解除案涉合同期间存在大幅上涨的事实,中资公司在材料公司拒收快件次日即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了钢材,不存在进一步扩大损失的情形;中资公司在多次向材料公司催告并给予合理的供货期后,材料公司仍未能履行供货义务,中资公司以较高的价格采购同类规格的钢材,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材料公司虽主张其未能交货系上游供货商违约所致,但其提供的供货合同均为复印件,其中一份合同的转账记录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退一步讲,即便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但在其与中资公司签订《钢材产品购销合同》及中资公司催告时均已明确知晓供应商存在违约,但未向中资公司披露上述情况,且材料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钢材贸易的公司,对钢材市场价格的波动应有足够的认知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故法院结合材料公司的违约事实及主观过错、中资公司的损失情况、违约金的补偿及惩罚属性,酌情确定违约金金额为450000元。至于中资公司另行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合同虽有约定,但已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考虑因素之一,故上述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想知道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一、确认中资公司与材料公司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GM01-JB-21095的《钢材产品购销合同》于2021年7月29日解除;

  二、材料公司山支付中资公司违约金4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中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想知道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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