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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01 字体: [ 大 中 小]
前阵子,微博热搜有这样一个话题:在微信群里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有不少网友觉得此问属于小题大做,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应当监管。
案例一:
王某是某物业公司管理员,因工作需要建立了某社区微信群,方便业主交流意见。但自从建立微信群之后,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另一业主刘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刘某不愿意在微信群里反击,于是找到群主王某,要求王某采取措施。但群主王某只在群里发布过一次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且在当天解散该群,除此之外,一年多的时间内王某并未采取其他措施。
刘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并且要求业主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刘某还认为自己已经私信过王某,王某应当有所作为,但是他的不当行为导致自己名誉受损。因此刘某同时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刘某名誉受损的程度,但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辱骂刘某的业主等人。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刘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案例二:
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了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建立了微信群,业主张某和赵某均加入群内。2020年,张某和赵某因摄像头安装涉及隐私侵权等问题在微信群里发生争论。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群主李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但劝阻无果,无奈之下李某遂于三天后解散该群。赵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张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且群主将本聊天群解散的行为不当,将张某和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主要矛盾点在于摄像头安装问题,群主在微信群内对物业安装监控一事作了解释。在张某和赵某争吵时,李某积极进行劝阻并且提醒了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且多次私信沟通摄像头的拆除问题。因此,李某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及时阻止了事件进一步发酵,已经尽到了该有的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请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普法: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也就是说,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不过,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如果尽到了及时阻拦、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辱骂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其已经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撰稿人: 吕德祥
文章类型:原创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