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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对于质量瑕疵的异议,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85 字体: [ ]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加工承揽人来说,常常出现做了工作却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出现,因此也产生了不少建造合同纠纷,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建造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王继新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委托常新宇为其在浙江合兴船厂建造渔船(船名预登记号为“琼临渔11003”船)一艘,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在温岭市松门礁山合兴造船厂对造船费用予以结算,但船舶建造完成之后,王继新却无故拖欠造船款53万元。经过常新宇的多次催讨,王继新承诺该款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交常新宇收执。

  但付款期来临之后,王继新却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以常新宇建造的船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免货款。

  那么,王继新提出的主张能成为拖欠货款的理由吗?此类建造合同纠纷又该如何判断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律师观点:

  本案系典型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王继新和常新宇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同时,质量问题的异议在建造合同纠纷中也是常见的抗辩,但王继新提出船舶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对于明显的质量问题,需要在交货时当场提出,而对于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也不应超过合理的期限,对此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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