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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有哪些方面-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88 字体: [ ]

    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第一,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

    此前,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军事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和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农村土地管理

    第二、保障“户有所居”不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农村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第三、征地之前要与被征地百姓协商

    土地管理法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具体为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第四、下放宅基地审批权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创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第五、明确补偿原则并增加补偿项目

    土地管理法在法律上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

    第六、“基本农田”全部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把“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这个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的理念。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我们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们广大的农民朋友,国家法律给了我们非常广泛的保护,如果遇到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一定要积极的维权,如存在疑问,也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我们也将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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