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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08 字体: [ 大 中 小]
2015年1月7日,陈某、夏某(乙方)与房屋征收部门(甲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征收乙方房屋,房屋面积32.61平方米,同意将乙方安置在某小区,房屋面积92.34平方米。协议第三条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为10元每平方米每月,乙方拆迁的房屋为32.61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为9783元。过渡期限为30个月,如因征收实施单位原因造成实际过度期限超过30个月的,征收实施单位从第31个月起开始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此款项待安置时一并结算。有拆迁赔偿、房子拆迁,房子赔偿,拆迁赔偿,拆迁怎么赔偿问题需解决?欢迎咨询冠北京领律师事务所。
协议第六条结算约定,根据第三项,甲方应付乙方的费用为21367元,根据第五项,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费用为141947元,差额120580元,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第2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于7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差价114551元(此款项一次性付清可优惠房款差价部分的5%)。有拆迁赔偿问题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日,陈某、夏某向安置小区开发商缴纳了房屋差价款25000元,安置小区开发商向陈某、夏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收款事由一栏显示:拆迁房款差价(一次性付清)。但到期后开发商一直未交付房屋,陈某和夏某通过信访等途径维权后还是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将房屋征收部门告上法庭。有拆迁赔偿问题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所安置的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系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签订协议具有职权来源。本案被告未按照约定向二原告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向二原告交付所安置的房屋,由于房子交付工作实际是由安置小区开发商完成,故被告征收部门应同第三人安置小区开发商按照约定共同向二原告交付所安置的房屋,且所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并按照协议约定双倍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有拆迁赔偿问题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协议约定过度期限为30个月,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月7日,自第31个月起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原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双倍计算应为每平米每月20元。二原告被拆迁房屋面积为32.61平方米,即每月应为652.2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征收部门和安置小区开发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某、夏某交付安置房屋(建筑面积92.34平方米);二、被告征收部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夏某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为:自2017年7月7日起并按照每月652.2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有拆迁赔偿问题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