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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09:37: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32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熊月琦律师、周雍超律师代理的上海徐汇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经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黄飞与姐姐黄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沟通无果后,黄飞将姐姐诉至法院。黄芳随后委托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应诉。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2024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黄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飞和黄芳是一对姐弟,他们的父母在1994年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公房,并按照当时的政策“94方案”,登记在父亲黄大勇的名下。购房时,姐姐黄芳和母亲秦桂芬作为成年同住人也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
2011年,秦桂芬不幸因病去世,之后姐弟俩并没有就母亲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或协商。直到2022年末,黄飞才意外地发现,姐姐竟已经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原来,早在2012年,父亲与姐姐就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将这套房产分给了姐姐,而这一切都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黄飞认为,这套房子应该被视为父母的共同财产,但令黄飞感到不满的是,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到母亲的名字,进而影响到了自己的继承权。为此,黄飞找到姐姐,希望她配合撤销2012年的那份调解书,但姐姐对此却并不理会。
因协商无果,黄飞便将姐姐告上了法庭。为此,姐姐黄芳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经研判,委派熊月琦律师、周雍超律师代理应诉。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深入研究了案件细节和“94方案”,随后制定出详细的应诉策略。一切准备就绪后,律师代理黄芳出庭答辩,并发表意见指出:
根据“94方案”的相关规定,购买公有住房时,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房屋同住成年人可以主张房屋产权共有,但若其生前没有主张共有产权,去世后其继承人则无权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
本案中,黄大勇依据“94方案”购入房屋并登记为其个人所有。秦桂芬虽为房屋的同住人,但其在生前从未主张过案涉房屋产权,应当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其丈夫黄大勇,因此案涉房屋既不是秦桂芬的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黄飞作为其继承人不能再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
而姐姐作为购买涉案房屋时的同住成年人之一,也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对房屋主张共有权利。2012年的那份调解书作出时,秦桂芬已过世,且根据上述分析,涉案房屋并非秦桂芬的遗产,所以法院也无需追加秦桂芬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即黄飞参加该案诉讼。因此,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于法有据,并未侵害黄飞的权利,无需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黄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细致研究争议关键点,有理有据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对此结果,黄芳非常满意,在案件结束后特意致电冠领律师以表感谢。(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