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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1:09: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941 字体: [ 大 中 小]
2019年6月1日,陈芳与李森(均系化名)在互联网上相识。李森自称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单身未婚,并对在幼儿园做幼师的陈芳展开激烈追求。双方很快见了面,约会后逐步确立恋爱关系。
因男友体贴入微且性格稳重,陈芳感到十分甜蜜,与对方更加亲密。2021年1月的某天,陈芳发现自己怀孕了,高兴之余顺势向李森提出结婚的要求。谁承想,李森十分慌张,花言巧语哄骗陈芳,称筹备婚礼需要时间急不得。过完春节,陈芳在街上偶遇了李森公司的员工,与其交谈透露出李森不仅已婚还有一个5岁的儿子。震惊之余,陈芳这才发现自己被骗得好惨。李森见事情败露,不想对陈芳及胎儿负责,想尽办法最终“说服”陈芳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陈芳心灰意冷。她本是一个对工作和生活有着美好憧憬的女性,由于李森刻意编织谎言,使她失去了对生活和爱情信心,人身健康也受到严重伤害。陈芳认为李森的行为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以及性自主权,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森告上法庭,要求李森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李森称,性自由权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陈芳以此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相识并发生性关系,是双方两情相悦、互相爱慕的结果,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不能用法律手段追究被告的责任。原告做流产时,被告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原告认为其性自由权被侵害是被告单方责任,明显不公平。
经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李森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与陈芳交往并导致其怀孕、堕胎的事实发生。李森的行为明显有过错,且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了陈芳的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森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仅及于陈芳本人,且已通过短信方式予以道歉,现只需当面口头道歉即可。只有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在社会上造成人格权的负面影响时,才需要公开赔礼道歉来消除造成的社会影响。故陈芳主张判令李森向其书面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只判令由李森向陈芳陈芳直接当面口头道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陈芳作为一名未婚未育的年轻幼师,涉世未深而遭受李森隐瞒真相、欺骗感情,陈芳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相反,李森的侵权行为确实对陈芳的身体、感情、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造成陈芳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李森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其向陈芳支付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陈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过高,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李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芳直接当面口头道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芳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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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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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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