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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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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佛山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4-08-28 14:32: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5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詹爱燕律师、卢丽桦律师代理的广东佛山租赁合同纠纷案,经由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委托人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解除;被告一应返还委托人全部款项12.8万元;被告二应返还委托人支付的优惠活动服务费4万元。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到期1年后,苏顺阳在广州佛山购买的一处物业仍未建成,且不知何时能够建成,而彼时他已经支付了16.8万元。2023年年底,为了解除合同、要回款项,苏顺阳决定委托冠领律所代理诉讼。冠领律师接案后,通过有力的辩驳成功帮助苏顺阳要回所有款项。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佛山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在2021年5月,在阳光公司的介绍下,苏顺阳购入了位于佛山的一家建筑公司尚未完工的物业,签订了《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商定,物业的交付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总转让费用为21万余元。苏顺阳需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首期转让款10.5万元,随后从2021年11月1日起,分36个月支付剩余的10.5万余元。

在签约当天,苏顺阳还向阳光公司支付了4万元的优惠活动服务费。经过各种优惠的叠加,物业的转让使用期限从2041年延长至2048年。

但到了交付日期,建筑公司的建设还没有完成,苏顺阳见状也没有再及时地往约定账户里支付分期款。2023年年底,苏顺阳担心自己权益受损,决定寻求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冠领律所委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詹爱燕律师、卢丽桦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案时,询问了苏顺阳的想法,得知他想要解除合同,要回已经支付的款项,遂针对性地找寻了相关证据,并于2024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1月26日,建筑公司收到了起诉状副本。

在诉讼中,建筑公司表示,涉案物业手续、证件齐全,现在已经封顶,并已经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截止开庭之日,苏顺阳并没有向建筑公司付清案涉物业的全部物业使用权转让款,已违约在先。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有权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将物业交付时间顺延至苏顺阳付清合同约定所有款项的当月底。

而收了苏顺阳4万元优惠活动费用的阳光公司则表示:苏顺阳已享受优惠,按照优惠价签署了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阳光公司收取的优惠服务费无需退还。

冠领律师捋顺思路,不受干扰,冷静地表示:《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使用权的实际租赁期限已超过二十年,法律规定超出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事实显示,至庭审终结时,物业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且建筑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能在合理期间交付,苏顺阳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其诉请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理有据。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佛山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该《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二十年内有效部分的约定在建筑公司收到载有解除意思表示的起诉状之日(2024年1月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建筑公司应退还苏顺阳已支付的转让款12.8万元。

同时,因为《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二十年内有效部分的约定在2024年1月26日解除,超出二十年的约定亦无效,所以苏顺阳事实上已不能享受优惠,苏顺阳支付该优惠活动服务费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阳光公司应退还该优惠活动服务费4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苏顺阳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2024年1月26日)解除;建筑公司应返还苏顺阳全部款项12.8万元;阳光公司应返还苏顺阳支付的优惠活动服务费4万元。苏顺阳在接到法院的判决后,感到松了一口气。他深知,如果没有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鼎力相助,自己可能无法顺利地拿回已经支付的款项。(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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