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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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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反悔了,法院为何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2021-10-14 10:44: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927 字体: [ ]

  大多用人单位会在员工上岗技术性工作前安排培训,如果员工接受完培训,却不想按照约定从事该工作了,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

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反悔了,法院为何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图1

  2019年4月22日,朱女士和阳光培训公司签订了《培训就业服务期法律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由阳光培训公司对朱女士进行软件开发JAVA的培训与实习和日语的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为期3-4个月;培训不收取费用。而朱女士需要在公司日本总部服务满3年,并且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寄到东京办理签证,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阳光培训公司违约则承担朱女士已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费。如果朱女士中途终止培训的或培训后不去公司总部就职的,需要向阳光培训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在总部工作不满3年的需要按年承担违约金,每年360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阳光培训公司对朱女士进行了培训,但培训期限却远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时间,朱女士称直至2020年3月她尚不知道培训是否结束。

  在2020年3月前,因培训时间实在是太长,心急的朱女士多次向阳光培训公司要求发放毕业证等证件,但公司一直未予理会,朱女士曾因此而向派出所报案。后为取回毕业证等证件,她按照公司要求于2020年1月20日书写撤销申请一份,在申请中她写到“虽然我想进入东京总部工作,但申请在留资格认定书的时间花费太久。现在,我想先在中国国内工厂领域多学习知识,积累经验,在此正式撤销在留资格的申请”。

  在朱女士提出申请后,阳光培训公司要求朱女士支付违约金、签证办理费用、辅导老师工资、生活费均摊费用、公司举办各项活动均摊费用、个人资料往返邮寄费等共计39395元。朱女士不肯,阳光培训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

  但最终结果却未让阳光培训公司如愿,这是为何?

  法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培训就业服务期法律协议书实际为阳光培训公司先对朱女士进行限期的免费培训,培训结束后,朱女士需按照阳光培训公司要求进入公司进行最低年限的就职。双方签订的培训就业服务期法律协议书中明确:往届毕业学员需要办理签证事宜后方可进行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为期3-4个月,按照阳光培训公司主张从5月10日开始培训,最迟应在同一年9月10日结束培训,而直到9月10阳光培训公司尚未结束培训,作为先履行的一方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朱女士有权拒绝履行。

  阳光培训公司关于签证费用、辅导老师费用、活动费用、邮寄费用等主张同样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就学员解约的应当承担辅导老师费用进行约定,阳光培训公司也无据证明朱女士明确表示同意分摊;阳光培训公司为培训学员举办的活动属于培训福利,应推定为免费,如果需要学员均摊费用应提前征得学员同意。现阳光培训公司未能证明活动具体花费多少钱,也无据证明朱女士在参加公司活动时同意分摊活动费用,阳光培训公司要求朱女士分摊该项费用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阳光培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反悔了,法院为何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图2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接受完培训反悔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公司违约在先且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因此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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