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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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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著作权案,华谊兄弟终胜诉!

2021-03-24 17:29: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824 字体: [ ]

  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民申5203号裁定认为,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6日,温州人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9月7日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2013年,金阿欢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14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但在一审胜诉后,江苏卫视于2015年年底在二审中遭遇“突然死亡”,被判败诉,被判决不能继续使用“非诚勿扰”。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暂时将《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同时江苏卫视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华谊兄弟联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的商标权无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继续有效。华谊兄弟对此并不服气,提起了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2017年8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华谊兄弟对此提出上诉。

  2018年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称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阿欢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采用了欺骗手段,损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华谊兄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在经过了几轮交手之后,华谊兄弟以金阿欢侵犯著作权权属为由,将金阿欢及他开办的婚姻介绍所告上法庭。

  2019年4月30日,法院就金阿欢等与华谊兄弟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定金阿欢侵犯了华谊兄弟的著作权。随即,金阿欢决定进行上诉。

  2019年12月23日,此案二审开庭。

  2020年4月26日,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终审认定,金阿欢以商业目的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上诉请求。

  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民申5203号裁定认为,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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