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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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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一天冠领律师临危受命,代理广东深圳劳动纠纷案仲裁胜诉

2023-09-08 16:03:3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0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王喻超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劳动纠纷案,经深圳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委托人)限期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400余元,比申请人主张的9000余元赔偿减少了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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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劳动仲裁申请人泰华公司要求职工郑天元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元。冠领律师代理郑天元出庭答辩,成功将赔偿数额缩减至1400余元,减幅高达85%。

  泰华公司位于深圳市某区,专业生产各类模切产品、数码印刷产品。2022年2月,郑天元与泰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模切机长职位。

  2023年4月,泰华公司生产线上产出一批报废产品,公司认为此系郑天元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要求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共计9000余元。

  郑天元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泰华公司遂于2023年5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郑天元非法学专业出身,有心委托一名律师代理案件,又恐承担不起律师费。时间在他纠结过程中逐渐流逝,眼看马上就要开庭,郑天元终于下定决心,综合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信息,选择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此时距离开庭日期仅剩一天。

  冠领律所紧急研判后接受了委托,委派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王喻超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全面整理了案件材料,即便时间紧迫,依然耐心地向郑天元逐一核实了所有事实,发现在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郑天元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签字确认。冠领律师随后指导郑天元收集《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文件,发现其中也没有关于员工因工作造成损失需向公司赔偿的规定。

  冠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形成答辩意见,代理郑天元到庭参加庭审。

  泰华公司为证明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商业往来订单、生产规范文件、邮件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十几份证据材料。

  冠领律师沉着应对,并没有因对方卷帙浩繁的文书材料自乱阵脚,也没有因泰华公司要求郑天元证明他没有违规操作而陷入自证陷阱,反而一针见血地指出:泰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不合格产品系郑天元生产,其损失赔偿主张没有事实基础。

  冠领律师进一步向仲裁庭阐述指出:

  首先,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案涉不合格产品系郑天元独立生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客户发货的产品由郑天元生产。

  其次,《劳动合同》及公司文件中没有关于员工因工作造成损失需向公司赔偿的规定。郑天元作为模切机长,清楚了解他的工作本质内容及作业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损害泰华公司的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

  最后,泰华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仅在聊天记录中体现出公司曾要求郑天元进行赔偿,既未说明产品报废的原因,也未显示具体损失数额。

  仲裁庭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在裁量赔偿数额时,冠领律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提出,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最终,仲裁庭裁决:郑天元限期向泰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00余元。案件至此画上了句号。

  冠领律师逐一攻克时间紧迫、对方庭前准备更加充裕等难关,应对得当,认真负责。本案案值虽小,冠领律师依然以实际行动践行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冠领信条。(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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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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