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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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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胜诉

2023-09-04 18:23: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0 字体: [ ]

  苏珊是一名外籍华人,现在居住在广东深圳。数年前,苏珊回国后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赵义伟,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2018年5月,苏珊生育一子,但她与赵义伟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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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两人因矛盾频发而选择分手,儿子由苏珊抚养。分手后,儿子生活及上学的费用均由苏珊一人负担,赵义伟从未主动支付过任何费用。

  2021年,苏珊代儿子起诉赵义伟支付此前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确定抚养费标准为每月3500元,判决赵义伟向儿子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12万余元。赵义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这份判决让赵义伟不得不支付这笔抚养费,但2021年4月之后,赵义伟便不再支付。苏珊多次与赵义伟沟通,但赵义伟均明确拒绝。思来想去,苏珊还是决定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遂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曹焱律师代理此案。

  因委托人苏珊是外籍华人,该案便具有了涉外性质。涉外民事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其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更为复杂的适用原则。本案中,苏珊、赵义伟及儿子的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冠领律师判断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理,并以此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法庭上,赵义伟以经济条件较差为由,欲拒绝支付抚养费,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其提出降低抚养费标准,由原先的每月3500元调整为每月2500元,并主张分期支付。

  对此,冠领律师整理相关证据,向法庭发表了代理意见:

  首先,冠领律师指出赵义伟应向儿子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赵义伟所言经济条件较差的陈述不属实。赵义伟是一名退伍军人,每月有政府固定发放的1.5万元退役金,完全具备支付能力,不应降低抚养费标准,仍应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向儿子一次性支付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的抚养费。

  最后,为帮助苏珊解决后顾之忧,冠领律师向法庭提出,赵义伟不仅需要支付这一期间的抚养费,自2023年7月至儿子18周岁止,赵义伟每月也应定期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定抚养费维持每月3500元的标准,判决赵义伟限期向儿子支付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9.45万元;此后,赵义伟也需每月向儿子支付3500元抚养费。

  面对复杂的涉外案件,冠领律师准确判断所应适用的法律,并针对性地搜集证据,在法庭上反驳被告不合理的主张,又未雨绸缪,使法院支持了后续抚养费的支付方案,帮助委托人解决了后顾之忧!(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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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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