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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15:08:2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76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河北保定法院就姜琳起诉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姜琳参与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姜琳是北京人,祖籍河北保定。由于不少亲人都在保定,姜琳经常回保定探亲,于是打算在保定买套房子。在售房广告的指引下,姜琳来到位于保定郊区的一处新开发楼盘看房。经过售楼人员的热情介绍和推荐,姜琳觉得楼盘的配套设施很符合自己的要求,决定在这个楼盘买房。姜琳和开发商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大城公司支付了15万元认购定金。
回到北京后,姜琳偶然向其他购房者了解到这处楼盘的配套设施没有广告里写得齐全。姜琳仔细查看合同,发现合同并未对配套设施作出具体说明,意识到自己可能中了售房人员的套路。于是姜琳向大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认购金,但是遭到了大城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姜琳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田星律师代理本案。田星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姜琳向法院提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本案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合同》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双方都应当尽力促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由于双方在履行案涉《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配套设施的相关条款产生争议,未协商一致,致使原告未在认购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双方也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本案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当依法解除。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由于双方未能就确定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城公司应当将原告支付的认购定金返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姜琳与大城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已经解除,并判决大城公司全部退还姜琳支付的15万元认购定金。(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