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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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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不足不是拒付的理由|冠领律师代理天津武清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胜诉

2023-01-12 09:47: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6 字体: [ ]

  腾飞公司因与明灯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而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天津市武清区的安科公司。汇票到期后,腾飞公司提示付款,但是安科公司拒绝支付。腾飞公司随后发函沟通未果,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艳玲律师代理起诉维权。冠领律师据实辩理,成功胜诉。法院判决安科公司限期支付腾飞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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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安科公司向明灯公司签发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0,000万元,出票人为安科公司,收款人为明灯公司。票面承兑信息记载:“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显示可转让。

  2021年8月,腾飞公司因与明灯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取得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记录背书转让信息无误。

  2022年4月25日,汇票到期,腾飞公司提示安科公司付款,4天后被拒付,安科公司称商业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变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腾飞公司发函与安科公司沟通,未果,于是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安艳玲律师代理起诉,追索钱款。2023年1月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诉讼过程中,安科公司辩称:安科公司虽为案涉票据出票人,但腾飞公司并非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合法取得案涉票据,存在票据贴现的违法行为,故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安科公司未清偿票据款,主要是受现在房地产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市场影响,暂时无力清偿,并非恶意,不应当支付利息。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道:

  1、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有效票据;

  2、腾飞公司取得案涉票据是基于与明灯公司的商业合同,是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3、腾飞公司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安科公司作为出票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逾期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冠领律师的发言有理有据,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腾飞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安科公司限期支付腾飞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

  腾飞公司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冠领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和法庭上的精彩表现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至此,冠领律师代理的这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完美结案。(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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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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