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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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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案仲裁成功

2022-11-24 16:57: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33 字体: [ ]

  试用期内,张先生无故被深圳市的一家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该公司拒绝发放应发的薪资。几经协商未果,张先生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卢显颖、朱月琼律师代理其提起劳动仲裁。近日,该劳动争议案仲裁成功,冠领律师成功助当事人讨回应发薪资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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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张先生通过应聘进入一家创业型科技公司,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0元,完成公司设定的目标后即可转正,并会按照25000元月薪薪资计算补足前期工作时间的差额,从转正次月开始缴纳社保、按25000元发放薪资。

  可在试用期第三个月的某一天,该科技公司却突然告知张先生第二天不用来了,单方面解除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且未支付未发放薪资。张先生非常诧异,此后,他多次去科技公司希望可以就此事进行协商,但科技公司拒绝沟通,不理会张先生的请求。事后,张先生得知该科技公司成立不久,经常以试用期的方式低价用工,在员工完成项目的当天就将其辞退。

  对此感到气愤的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朋友介绍,他来到了冠领律所,和冠领律师详细沟通后,张先生决定正式委托卢显颖、朱月琼律师代理其提起劳动仲裁。

  在仲裁庭,作为被申请人的科技公司仍坚持主张申请人张先生没有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并且没有完成相应的提交计划,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同时对于未发放薪资,也应以15000元工资标准支付未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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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作出答辩: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张先生与该科技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故该试用期不成立,应依法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故该科技公司应按正式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其次,该科技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于违法解除,故该科技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后,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追索劳动报酬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故请求被申请人科技公司支付张先生的律师费合理合法。

  仲裁委员会查明案件事实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按照20000元的薪资标准支付未发薪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按照胜诉比例,酌定裁定被申请人支付75%的律师费。

  在此劳动争议案中,冠领律师据理力争,以其对法律法律规的熟稔和对委托人的负责,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实现了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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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姚晓婷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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