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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7:30: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98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某法院就周霖与廊坊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周霖参加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周霖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10年初,因居住需要,周霖看中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处新开发楼盘。2010年4月,周霖与开发商廊坊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时,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周霖向英盛公司交纳购房款及其他代收费用,并办理了购房贷款,该笔贷款已于2020年全部结清。周霖于2010年9月接收案涉房屋,并办理入住。
没有料到的是,入住后长达十年的时间内,英盛公司一直拒绝配合周霖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周霖和开发商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向冠领律师求助,希望冠领律师帮助自己拿到房产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赵红雨律师和李建律师接受周霖委托后,代理周霖向法院提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英盛公司协助周霖完成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直至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周霖与英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霖已于2010年履行完向英盛公司交付购房款及其他代收费用的义务,并且已于2010年9月办理入住。因此,英盛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周霖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义务。
其次,根据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的约定,如因英盛公司的责任,使得周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周霖不退房时,英盛公司需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周霖损失。现由于英盛公司的原因,致使周霖在接收房屋十余年后,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故英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助周霖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因此,周霖主张英盛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直至周霖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英盛公司协助周霖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直至周霖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至此,冠领律师代理周霖维权获得成功。(文中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和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 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