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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倒卖电动马达,冠领律师全力论证涉案金额助其获释

2025-12-10 14:57: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 字体: [ ]

2025年3月初,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一家公司报案,称其仓库管理员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倒卖公司生产的电动马达,公司方面初步估算的损失高达300万元。公安机关对此展开立案侦查,并于3月31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钟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件发生后,钟某家属经多方咨询,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他们向律所陈述了已知情况,并表示希望尽快为钟某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律所基于案件性质和专业匹配度,指派肖屹航律师担任钟某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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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确实做了错事。”会见室里,钟某低着头开口坦承,“具体从去年9月还是10月开始的,我现在记不太清了,但陆陆续续应该是10次左右。我把仓库里一些要当废品处理的残次马达,还有我自己从外面买来的一些马达,卖给了回收的人,前后大概赚了6万块钱。”律师听后,立刻捕捉到案件的核心矛盾钟某自述的获利金额,与公司报案所称的300万元损失,存在巨大差距。

基于钟某的陈述,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并指出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对于“私自变卖公司财产型”职务侵占的数额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一是“销赃所得说”,即以行为人实际销赃所得的数额累计认定犯罪数额;二是“实际损失说”,即以被害单位财产的实际损失价值为准认定犯罪数额,这通常需要结合财物性质(新品或残次品)、市场价格、销赃数额和鉴定意见等来综合判定。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正在于此公司报案主张的300万元损失依据何在?钟某供述的6万元获利是否就是全部犯罪数额?尤其是其中部分财物属于公司生产中必然产生的残次品,其价值评估与正品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简单混同。对此,律师认为,在数额认定存在根本性疑问且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应继续查明真实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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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数额认定这一核心辩点,律师一方面全盘梳理钟某关于倒卖次数、物品来源(公司残次品或外部购入)及获利情况的细节,形成清晰的线索;另一方面撰写并递交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详细说明报案金额与在案证据的严重不符,并系统阐述“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区分财物性质进行价值认定”的法律观点。

与办案人员沟通时,律师着重强调,涉案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本案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断,并申请对涉案财物性质和价值进行专业鉴定或调查核实。同时,律师代为转达钟某的退赃退赔意愿,表示钟某将在查清实际涉案金额后,主动向被害公司进行赔偿。

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钟某不符合逮捕条件。2025年4月28日,东莞市某看守所依法为钟某办理了释放手续。

现实生活中,职务侵占类案件时有发生,且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涉案财物,其性质界定、价值评估标准等往往各不相同。而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律师持续提升专业素养,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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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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