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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1:51:3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天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通过专业法律论证,冠领律师成功证明天成公司与受伤员工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法院最终认定责任主体为实际用工方孙灿、孙思齐夫妇,有效维护了委托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源于2023年7月6日的一起工伤事故。面点师傅卢立志在食品加工厂操作和面机时发生意外,双腿被卷入机器导致重伤。事故发生后,卢立志将孙灿、孙思齐夫妇及天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冠领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成公司委托后,指派律师杨青开展案件工作。冠领律师通过与天成公司负责人沟通发现:该公司前身为厂建公司,2024年4月1日才变更为现用名。更重要的是,在事故发生时(2023年7月),孙灿、孙思齐夫妇通过租赁厂房方式实际经营该食品加工厂,独立进行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与天成公司并无直接关联。
冠领律师综合研究案件证据:包括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记录、孙思齐与厂房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由孙思齐担任法定代表人)、孙灿通过个人微信向员工发放工资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天成公司并非实际用工主体,孙灿、孙思齐夫妇才是真正的雇主。
在庭审过程中,冠领律师强调,原告卢立志的工资由孙灿个人微信支付,工作安排由孙灿、孙思齐直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也应由实际用工方承担。天成公司仅提供厂房租赁,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充分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事故发生在天成公司名下的厂房内,但实际用工主体是孙灿、孙思齐夫妇。判决书明确指出:“孙思齐作为法定代表人管理或者由其员工管理诉争场地,原告并未与天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而是与孙思齐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
本案的胜诉,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因厂房租赁关系而承担不必要的用工责任。冠领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证据,厘清了形式用工与实际用工的法律界限,为类似厂房租赁过程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