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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9:46: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 字体: [ 大 中 小]
房改出资购得的两套住房,本是家庭温情的见证,却在父母离世后引发财产纠纷。北京丰台的颜先生,不仅被大哥、二姐与三姐儿子否认甲房继承权,还被要求分割其出资购买的乙房。后颜先生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梳理脉络、构建证据链,历经两场诉讼,2024年8月法院判决:甲房由四人各继承1/4份额,乙房归颜先生所有,驳回对方分割乙房诉求。
1981年,颜先生父亲因拆迁分得甲、乙两套承租房,分别登记在颜父与颜先生名下。1997年房改,颜先生出资购下乙房。2018至2021年,颜父、颜母及三姐先后离世。不久,颜先生的大哥、二姐与三姐儿子突然找上门,提出了房产分割要求。他们认为乙号房是当年家庭共同安置的财产,并非颜先生个人所有,要求颜先生支付数十万元补偿款。
同时,在甲房的法定继承中,他们又否认颜先生的继承权利,声称颜先生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并将其诉至法院。无奈之下,颜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兰瑞刚、申洁莹代理维权。
针对甲房继承案,律师接案后,收集房屋权属材料,明确甲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收集颜先生为父母支付医药费的票据、邻居证言、缴纳水电费记录等,反驳不实指控。准备就绪,律师代理颜先生出庭应诉。
庭审中,律师结合证据阐述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证明颜先生有权继承。一审法院判决颜先生、大哥、二姐与三姐四人各继承甲房1/4份额,对方上诉后,二审因三姐去世变更一审部分判决,改判颜先生、大哥、二姐与三姐儿子四人各继承甲房1/4份额。
为解颜先生后顾之忧,律师主动就乙房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庭审中,出示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等关键证据,强调拆迁安置不影响房改后房屋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乙房登记在颜先生名下且由其全额出资,对方无证据证明享有权利。最终法院驳回对方诉求,确认乙房归颜先生所有。
案件结束后,颜先生向冠领律所送来锦旗致谢。
撰稿人:凌浩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