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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0:54:3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8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月,湖南籍务工人员陈某在广州市某区商场的手机店内,见柜台展示的样品手机防盗绳脱落,临时起意将价值6500元的手机盗走。案发次日手机即被追回,但陈某仍面临刑事追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诉”的法律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陈某意识到法律风险迫在眉睫,立即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介入,律所指派律师程丹粤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此时距离取保候审期限不足两个月,律师需在有限时间内完成阅卷、法律论证及检方沟通三重任务。陈某特别强调,希望尽快解决问题,以免影响工作和家庭。这份委托承载着对法律程序效率与专业性的双重期待。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指出,盗窃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第264条为核心,根据数额及情节划分为三档量刑:数额较大(1000-3000元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3-10万元起点)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30-50万元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金额6500元刚越立案标准,位于量刑最轻档位。
从法理视角分析,盗窃罪的构成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行为”双重要件,但量刑需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修复程度。学术理论中,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提出的“客观归责理论”强调,当行为人彻底消除犯罪后果时,可阻却刑罚必要性。本案中嫌疑人超额赔偿7000元及获谅解的情节,实质消弭了法益侵害,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理基础。而《刑诉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更赋予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为本案适用不起诉提供制度支撑。
办案初期,检察官认为涉案金额已达追诉标准,倾向起诉。律师立即启动三重应对:首先调取监控录像逐帧分析,证实陈某无预谋作案特征其进店时未携带背包、在展台徘徊仅2分钟,防盗绳意外断裂后才临时起意。随后,律师多次前往被害单位补充取证,取得加盖公章的《超额赔偿说明》及《谅解书》,其中特别载明“赔偿金额包含商誉损失,彻底消除负面影响”。最关键的是,律师检索近三年广东地区类案,发现某一盗窃案件,涉案6500元但全额赔偿获谅解的嫌疑人最终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据此,律师形成20页《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检方,并当面向检察官阐释:“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与修复,当社会关系已实质修复时,机械追诉违背司法谦抑原则。”然而沟通进程一度受阻,主要分歧在于检察机关要求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不起诉的前提条件,而陈某则担心具结书会留下记录影响其未来就业。律师创新性提出替代方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既满足程序要求又避免独立文书留痕。经五轮协商,该方案终获认可。
2025年6月,广州市某区检察院正式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承载司法温度的法律文书,标志着陈某法律风险的彻底解除,也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运用。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