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TEAM
400-9988-666
2025-05-28 11:10: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7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期,冠领律师担任南昌市某区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辩护人。本案焦点在于对嫌疑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律师通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详实证据及法律意见,阐明嫌疑人并非明知犯罪而参与转账的客观事实,最终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025年,王某使用个人银行卡协助他人转账涉案资金,后于同年4月被南昌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公安机关认为王某行为涉嫌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赃款,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王某家属在刑事拘留次日紧急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介入案件,家属强调其两名幼子因父母均被羁押面临监护缺失,律所立即指派律师丁娜代理本案。律师接案当日完成委托手续,次日即赴看守所会见王某,核实案件细节及转账背景。随后,律师梳理王某的文化水平、家庭情况、认罪态度等关键信息,结合王某无前科、已赔偿获谅解等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并附谅解书、出生证明等材料。
律师指出,王某主观上缺乏明知犯罪故意的证据,其基于信任丈夫而协助转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特征。客观上,王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获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足以保障诉讼程序进行,并无逮捕必要。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在充分考虑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认定王某不符合逮捕条件,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目前,王某的强制措施已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