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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3:57: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河南新乡的付先生拿回货款求助到北京冠领(朝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精准拆解争议焦点,锁定债权转让效力,成功帮付先生拿回47.6万元货款。
重机公司拖欠付先生钱款,而矿业公司欠付重机公司货款。为此,付先生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矿业公司的47.6万元货款债权,然而矿业公司以“重机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先生委托北京冠领(朝阳)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律师杨青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首先锁定债权转让效力,夯实权利基础。律师梳理债权转让全流程,发现重机公司与矿业公司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重机公司依法将债权转让给付先生,并向矿业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转让合法有效。随即,律师协助付先生整理了债权转让协议、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付先生已合法取得债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代理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律师针对矿业公司“未开票导致拒付货款”的抗辩,指出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的主债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二者不具有对等性,矿业公司不得因附随义务未履行而拒绝履行主债务。2025年2月,经法院审理,判决:矿业公司限期内支付付先生货款47.6万元。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