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TEAM
400-9988-666
2025-04-01 10:51: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3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原告左某因北京翔宇公司(化名)无力清偿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李某、孟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冠领律师代理本案后,通过精准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成功促使法院判决两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债权人挽回合法权益。
2023年,左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北京翔宇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因执行中未发现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左某申请追加股东李某、孟某为被执行人,但被驳回。2025年2月,左某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律所指派公司法领域资深律师朱哲代理此案。律师结合工商档案查明,两名股东认缴出资600万元但实缴为0元,且出资期限设定至2047年,存在滥用认缴制逃避债务的嫌疑,遂主张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律师深入梳理案件脉络,提交西城区法院生效判决、执行裁定及工商登记等关键证据,证明翔宇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针对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律师援引《公司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采纳其主张,认定李某、孟某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经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判决股东李某、孟某分别就570万元、30万元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冠领律师以专业能力破解认缴制滥用难题,为债权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