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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两审两胜

2025-03-27 09:54:2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7 字体: [ ]

2024年初,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因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追讨1.02亿元债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先生的妻子钱女士作为担保人之一,同样面临巨额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冠领律师受钱女士委托代理其应诉,以保证期间已过且银行举证不足为由,成功在一审、二审中驳回银行诉求,确认钱女士的担保责任已依法免除,助其摆脱债务纠纷。

2020年,杜先生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为偿还旧债,向某商业银行贷款7900万。杜先生本人、其控制的投资公司、钱女士及其他7人分别与银行签订合同,各自以不同的方式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房地产公司未按期还款,银行将该公司及所有担保人诉至法院,追偿1.02亿元贷款本息。钱女士遂委托北京冠领律所代理应诉,律师程薇、杨青共同代理此案。

经审查银行提交的起诉材料,分析案涉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冠领律师发现,钱女士与银行签署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即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而银行未在保证期间主张责任,保证期间已过。

基于此,律师代理钱女士答辩时指出,银行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钱女士的保证期间已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虽在2023年与部分担保人就新的贷款新签《保证合同》,但该贷款未实际发放,保证责任未实际成立,钱女士本人也并未签订该新合同,亦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确认钱女士等5名担保人免除连带责任,仅支持银行对其他提供股权质押和房产抵押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银行不服上诉,坚持认为其与杜先生等人新签了保证合同应重新计算保证期间。冠领律师援引《民法典》第693条中的相关规定,强调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催收或新合同中断,且主合同未履行,保证责任不成立。

2024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钱女士无需对1.02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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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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