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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14:16:5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821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市的马女士是其母亲李某的监护人,让人没想到的是,儿子马某竟然以马女士精神和智力双重残疾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无奈之下,马女士只能接受法院的审理,最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温雨丝律师接受其委托,帮助她争夺母亲的监护权。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马某的申请,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马女士的父亲在2012年去世,随着时间的流逝,母亲年龄越来越大,生活无法自理。于是在2021年,马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母亲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自己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法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但是,在同年的10月,马女士的儿子马某竟然为了争夺监护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
在审理中,马某称,早在2012年马女士在北京某医院被评定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她在向法院申请李某监护权时隐瞒了自身的缺陷,且在申请成功的两天后,将李某名下房产以极低价格出售,属于不当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马女士对于儿子所主张的事实感到非常委屈,自己辛辛苦苦将其养大,现在她又担起了照顾母亲的责任,却不想会被儿子诉至法庭。即使万般无奈,面对儿子的起诉,她选择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温雨丝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在接受马女士的委托后,温雨丝律师从了解事实入手,以自己专业的水平和态度为当事人维权。通过深入马女士的家庭,对案情进行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指出:
第一,针对马某主张马女士精神智力双重残疾的事实,在司法鉴定所对马女士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作出了其精神状态未见明显异常的意见,故此马女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监护人确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但是在本案中,针对马某主张马女士以极低价格处分李某财产的事实,马女士方提交了房款支付协议,证明了李某名下房产的出售价格,并且马某对价格认可。故此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撤销马女士监护人资格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马某的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那么,老人的监护权应当如何确认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的顺序取得监护资格。
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事先与他人进行协商,书面形式确认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能力时的监护人。
那么在监护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呢?法律又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的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消极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陷入危困状态,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有监护资格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所以,无论是对监护人资格的确认,还是在监护过程中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作出了灵活的规定,从而更好的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