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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7:32:1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0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11月,天津东丽,公司要求股东贺女士缴纳出资款30万元,但贺女士对作出该结果的股东会议并不知情。贺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公司,法院判决公司作出的两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贺女士无需支付这30万元。
贺女士是公司的创始股东。2014年11月13日及2015年12月16日,公司作出了两份股东会决议,要求她缴纳出资款30万元。但公司没有通知贺女士,也没有召开正式股东会议,严重损害了贺女士作为中小股东的权益。贺女士就此委托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张佳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通过查阅工商档案、调取公司章程以及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发现,未收到通知的不仅仅是贺女士一人。两份股东会决议不仅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而且签字也非贺女士本人签署。
冠领律师收集其他股东证词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详细论证了涉案股东会决议因程序违法而不应成立的观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公司作出的两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贺女士避免了30万元“无中生有”的损失。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