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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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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5-01-02 10:53: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 字体: [ ]

北京一家建设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超过1.01亿元。到了2024年,该公司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被银行告上法庭。作为担保人之一的廖晶,为了应对诉讼,委托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深入分析了涉及的多项合同及其下的不同融资安排,明确了廖晶的保证责任期限,成功地反驳了银行关于贷款连续性和债务到期后仍主张已还款的论点,最终帮助廖晶免除了责任。

2020年6月,北京某建筑公司通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79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包括廖晶(化名)在内的多人、多家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建筑公司到期后未偿还贷款。2023年6月,建筑公司与银行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偿还2020年合同项下借款。同时,除廖晶之外,多人、多家公司再次签订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

截止2024年1月,建筑公司已欠付银行贷款本息1.01亿余元。2024年,银行为追索贷款,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之诉。廖晶作为2020年贷款的担保人,被列为被告之一,要求就建筑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她为应诉,咨询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程薇律师、杨青律师接受指派承办此案。

诉讼中,银行向法庭提交了新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合同,证明银行虽然在2023年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后没有向建筑公司发放新的贷款,但之所以能够签署上述合同文本,其原因就在于银行的不懈催收,所以案涉保证期间并未届满,且应在签署新的保证合同时重新起算。

冠领律师查验了案涉多份证据,析清各个合同之间的关系,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3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廖晶的保证期间已于2023年6月届满,银行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廖晶承担保证责任,廖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虽然银行曾多次主张向建设工资催要贷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无论银行与建设公司之间签署了多少次贷款合同,每一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均仅以其签署的保证合同为依据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同贷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不能混淆,银行不能用每笔贷款的连续性来证明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连续性。廖晶的保证期间并不因银行催要贷款,而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银行针对建筑公司的还款请求,驳回银行请求廖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将审查焦点放在廖晶等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经过上。经过冠领律师的有力辩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廖晶因此避免了巨额债务的连带责任。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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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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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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