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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17:32: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023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迎来胜诉消息:被告向当事人汪先生归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
2017年,因朋友做生意急需用钱,北京的汪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陆续借给朋友李某及徐某某合计52万元。在这期间,朋友使用汪先生的借款创建了某眼镜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开始为徐某某,后来变更为李某。2019年6月23日,李某同意将52万元借款归还汪先生,但汪先生多次讨要,他均未归还。
无奈之下,汪先生找到冠领律师事务所帮忙维权,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积极搜集证据,迅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
被告李某辩称汪先生与其系合伙关系,合作经营案涉公司,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时收到汪先生52万元投资款,李某自行出具了欠条。因徐某某有经营眼镜公司的资质,所以李某与汪先生借用其资质注册成立案涉公司,借款与徐某某无关,而当初注册成立的公司早已不再经营。
同时,被告徐某某辩称,自己与汪先生并不相识,两人之间亦不存在借贷关系。当初汪先生和李某借用他的资质设立公司,他并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
审理时,冠领律师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曾与汪先生订立协议,表示会将汪先生投资案涉公司的全部投资款归还给汪先生。李某认可案涉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但辩称当时的意思是如果成功把案涉公司转让出去,则向汪先生退还全部投资款,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未转让成功。
汪先生提供前妻王某名下信用卡账单明细,用以证明该信用卡实际由李某使用,并用徐某某名下账户还款。李某确认上述信用卡消费记录系自己使用所产生,同时提出都已还清,还的是所涉52万元投资款。另外,李某还提供徐某某名下账户明细,用以证明转账给王某的钱系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转账给汪先生的钱系用于偿还投资款。
但之后的庭审中,李某又提出其未使用王某名下的信用卡,向该卡转账是因其与汪先生一起经营案涉公司,钱都在一起,是汪先生让他转账给王某,同时提出,帮王某还信用卡即为归还汪先生投资款,具体数额多少,自己也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汪先生与李某之间就案涉52万元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结合以上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法院认为,汪先生按照李某的指示多次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李某在收到款项后出具欠条,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汪先生可随时主张。因截至汪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李某仍未归还诉争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汪先生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期间的合法利率。
对于汪先生要求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因其已确认与徐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辩称,与汪先生系合伙关系,两人合作经营案涉公司,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某在庭审中确认,汪先生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对清算不知情,均与合伙关系法律特征不相符,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李某称其帮王某还信用卡及转账给汪先生的钱系退还汪先生的出资,其陈述前后矛盾,法院以其在先陈述为准;对于其称转账给汪先生的款项系退还投资款,因转账日期与其承诺归还汪先生全部投资款的协议内容相矛盾,法院认为无法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汪先生归还借款本金52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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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A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