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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0:17:3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071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冠领律师代理了一起北京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借款人意图将借贷关系混淆为委托关系,冠领律师抽丝剥茧,捋清事实,成功帮助当事人要回40万借款。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整个案子的经过。
2016年11月15日,张倩接到朋友李大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的电话,李大毛称自己最近研究了一套稳赚不赔的炒股办法,要不是他手头没钱,现在早就在国外度假了。张倩听着李大毛吹嘘了半天回过味来:李大毛这是要借钱,不好意思明说才找了个“投资股票”的借口忽悠她。
眼看李大毛越说越离谱,张倩打断他说道:“咱俩也是多年的老朋友了,想借钱可以,但是得签订借款合同。”李大毛一听,连忙掏出一份《股票账户委托交易合作协议书》,表示自己真的在研究股票,就是没有本金,这次管张倩借40万,每个月给她按约支付利息。等股票赚了钱,一定请她吃大餐!
张倩为了快点打发李大毛,就同意了他的建议。随后,张倩于2016年4月11日向李大毛转账30万元,11月1日又两笔分别转账5万元。而李大毛也按照约定,自10月31日起,每月按时以“股票综合管理费”的名义向张倩支付利息,金额基本都在2667元左右。
到了2018年11月,李大毛最后一次支付完利息就再也没有了音讯。张倩多次联系李大毛商议还钱的事情,李大毛均未回复。无奈之下,张倩只得将李大毛告上法庭。
没想到在法庭上,李大毛竟然一改借钱时的态度,“义正词严”地表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关系,是张倩请他帮忙打理股票,40万用于股票投资,而他每个月转给张倩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现在股票在正常运作,他没有义务还钱。面对这种情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庭审中,冠领律师提出,张倩与李大毛虽然签订了《股票账户委托交易合作协议书》,但是,张倩并未向李大毛提供股票账户,李大毛亦未对任何股票账户进行管理。李大毛虽然每月向张倩支付与合同约定金额基本等额的款项,但该款项的本质是借款利息。综上,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委托,实为借贷,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李大毛应当偿还40万元借款。
另外,关于涉案款项的利息,李大毛一直给付利息至2018年11月,之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李大毛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继续给付,直到借款还清。
最终,法院判决李大毛偿还张倩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仍按照每月2667元的标准支付。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雷雨竹、张丽娜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