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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11:27:2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大家好,我是北京冠领律所的周旭亮律师。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若吴先生的商标仅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